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(2025年第12期)
近期,我局在辖区内监督抽检的46度酒1批次食品,经检验不合格,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:
和平县石角头酒厂生产的46度酒甜蜜素(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)项目不符合GB 2760-2024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》。
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经营者进行了立案调查。经查明,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46度酒的行为,违反了《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。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,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,符合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》第十二条第二项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:(二)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,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;”的规定,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。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,综合考虑此案情况,决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。本局依据《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,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,并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。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(和市监处罚〔2025〕128号)。
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,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。
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
2025年8月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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